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周佳 陳玉瓊 近日,由新疆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王先超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一案,一審判決:王先超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7年,並處罰金10000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000元。據記者瞭解,這是兵團法院系統判決的第一例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王先超是兵團第五師原副師長馮某(另案處理)的舅舅。2010年12月,李某拜托王先超幫忙在九十團十一連開辦砂石料廠,並承諾事成後給予王先超好處費。隨後,王先超帶著李某找到馮某,請求幫忙。馮某同意後,利用其職務便利幫助李某開起了砂石料廠。作為回報,李某先後給王先超送去了20萬元。
  這並不是王先超第一次利用外甥馮某的影響力犯罪,此前,他還曾幫助蔣某承建了工程。為了感謝外甥的“支持”,王先超先後給馮某送過一套價值83578元的集資房,一張金額為222568.64元的銀行卡和一張5萬元的銀行存單。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後,收受賄賂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同時,王先超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合計356146.64元,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兵團首例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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